10 月 24 日消息,工信部官网今日发文,公开征求对《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获悉,我国是电动自行车生产、消费大国,社会保有量约 3.8 亿辆,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积极推进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针对整治重点中“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各地在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也缺乏统一的依据与技术指导。目前,电动自行车整车、充电器、锂电池均已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自行车充电桩也需制定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配套,通过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明确技术门槛,约束相关企业生产及销售行为,淘汰劣质产品,从源头降低相关产品安全隐患。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应具有短路、过流、过压、欠压、空载、充满断开、最长充电时间、超温等保护措施,并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检测方法。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流充电桩的特殊要求,对直流充电桩的接口、互认协同及极性识别功能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给出了检测方法。
征求意见稿提到,充电桩明显位置处应使用中文标明以下标识:
a、名称(内容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型号;注:名称后可备注交流型、直流型等其他信息。
b、生产厂、制造商;
c、设备序列号(设备序列号采用 13 位代码结构,由 3 部分组成,从左至右依次是生产企业代码、生产年份代码及型号规格代码,中间以“-”分隔,如图 1 所示。)
d、生产日期(年-月-日);
e、额定输入电压(V)、额定输入电流(A)、额定输入功率(kW);
f、输出电压范围(V)、设备最大总输出电流(A)、单路端口最大输出电流(A);
g、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h、必要的安全警示说明,例如“非工作人员请勿打开”、“严禁给不可充电的电池充电”、“使用前请认真阅读操作说明”等;
i、对于仅适用于海拔 2000m 及以下地区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明显位置上标注警告语句或标识;
j、对于直流充电桩,应标明输出端子的极性(+,-)及适用被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除以上标识外,还可标明其他认为需要的内容。
图 1 中代码说明如下:
X1 ~X9:生产企业代码,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 9 位~ 第 17 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表示境外企业代码以 JW 开头,其他 7 位由企业自定义。
X10 ~X11:生产年份代码,以公元纪年的后两位表示。
X12 ~X13:型号规格代码,由各生产企业自行分配。
注:型号规格代码并不是充电桩的型号或者规格,只是各生产企业对型号规格分配的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