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消息,2024年12月CS赛场的乌克兰知名选手Zeus在自己的粉丝群里晒照称与一名中国女孩发生关系,两人当时均非单身状态。经网友爆料,中国女孩是大连工业大学一名在校生。
近日,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欣莳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鉴于其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此,胡锡进又一次发文称,我还是希望无论校方还是支持学校决定的那些舆论正面回应包括我在内反对者提出的几个关键疑问,让这场争论更加理性,更具有建设性。
第一, 校方认为李某某与外国人的这次偷情行为“有损国格”,这是开除她的重要依据之一。而我和很多人都认为李某某的这个行为是私德错误,无论如何都构不成对国格的损害,校方对国格的理解不准确。请问,这个质疑有道理吗?校方和那些支持者真的认为一个女大学生发生了道德错误行为就会有辱中国的国格,而且需要开除她来弥补国格的损失吗?
第二,李某某无疑犯了错,但是她的错误是偷情本身。这件事曝光到互联网上给她和她的男友都造成了声誉上的伤害,这是她没想到的,也是她想阻止却无力为之的。那么她是犯错者,也是给男友声誉造成损失的加害者,但在事情传遍全网的这个关键环节中,她又是受害者。我想,绝大多数称李某某是“受害者”的人,都有老胡这样的定义前提。
学校拟开除李某某,显然不是针对她伤害了男朋友这个环节,而是针对这件事造成了互联网上恶劣影响的环节。那么在后一个被学校追究的环节中,李某某并非伤害形成的发动者,而是完全的被动者,也是她完全不想看到的。因此根据互联网上的恶劣影响加重对李某某的处分,我认为不合理,处罚对象发生了偏差。
第三,真正应当受到更高处罚的是那名被我骂成“乌克兰猪”的外国电竞选手。校方没有能力追究他的责任,这可以理解,但校方因为处罚不了那个乌克兰人就对自己的学生施以开除学籍的最高处罚,我认为严重不妥。
正如有人在网上指出,那名乌克兰电竞选手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给她造成严重伤害,这是犯罪行为,而且事情发生在中国境内,中国法律对此拥有管辖权,因此对他的追究应当由中国公权力予以实施,包括对他进行通缉、制裁,都是合情合理并且符合法律的。
我认为,李某某存在严重过错,她理应受到校规的惩罚,但是对她处以开除学籍的“极刑”,这过分了。我主张对她进行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在严厉惩戒的同时“治病救人”,这既是实事求是的应有分寸,也是我们社会尽量给人出路的一种应有态度。李某某显然有她个人的严重问题,但她“罪不至死(开除学籍)”,她不应因此被剥夺继续完成学业的基本权利。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