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一招商经理 4 年受贿 208 万,一审被判 3 年 5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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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4 日消息,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书 2 月 27 日披露信息,拼多多一名负责医疗器械类目的招商运营经理受贿 208 万元财物,一审获刑 3 年 5 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甲,原系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招商运营经理,负责医疗器械类目的商家招商和运营工作,对接和管理医疗器械、成人计生、药品等类目的商家,提供平台综合性服务。

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为商家在拼多多平台的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于 2020 年至 2024 年间,先后收受商家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 208 万余元,其中:

  • 收受黄某 20 万元;

  • 收受林某甲 60 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后以 9.4 万余元的价格出售);

  • 收受张某乙 37.78 万元;

  • 收受袁某 5 万元;

  • 收受程某 10 万元;

  • 收受林某乙 20 万元;

  • 收受赵某、王某甲 20 万元;

  • 收受刘某、王某乙 22 万元;

  • 收受钟某 4 万元。

2025 年 3 月 24 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某丙、黄某、林某甲、张某乙、袁某、程某、林某乙、赵某、王某甲、刘某、王某乙、钟某、王某丁、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寻梦公司、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关联关系说明、劳动合同、职员入职登记表、职权说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爱回收平台交易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张某甲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注意到,拼多多 2025 年 1 月宣布成立“商家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拼多多集团执行董事、联席 CEO 赵佳臻担任委员会主任,统筹平台治理、招商、客服、技术、产品等团队,全面研究商家需求,收集商家反馈意见,优化商家经营体验,完善商家服务机制。

2025 年第三季度,拼多多营收 1,082.8 亿元,同比增长 9%,预估 1,075.9 亿元;调整后净利润 313.8 亿元,同比增长 14%,预估 251.2 亿元;调整后每 ADS 收益 21.08 元,预估 16.86 元。